【政策】让与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1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让与关于担保的约定应当认定归于无效。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条就是关于的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就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者变更。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不得协商创设新的物权,只能在法律设定的物权范围内协商设立物权。而让与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并没有被物权法所规定,系当事人之间自己协商确定的,因而该种担保方式不具有也不生物权效力,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归于无效。

  2让与担保虽然不具有物权性质,但让与担保合同仍属于债权性质的合同。由于让与担保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合同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归于无效,但并不能影响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如果合同约定对担保物作出如何处理以偿还债的方式,还是应当认定为有效约定,然后按约定处理担保物以偿还债人的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让与担保是非典型担保。所谓非典型担保,就是与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典型的担保形式相比,有所不同,不是典型的担保形式,它具有自己的特点,因而属于非典型担保形式。在审判实践,我们往往容易与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留置质权相混淆,现结合抵押留置质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谈谈让与担保的特点。

  1让与担保合同成立后,债人或者第三人的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而抵押留置质权合同设立后,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在债人或者第三人名下,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关键的区分点在于担保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

  审判实践,让与担保很容易与法律规定禁止的流质抵押相混淆。如当事人约定将担保的标的物过户在债权人名下,到期债人不履行债,标的物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该标的物以偿还债人的债。其实,流质抵押与让与担保有明显的不同,它是指债权人在与抵押人订立时约定债人不履行债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两者关键的区分点仍在于该抵押物是否发生了所有权转移。让与担保在合同成立以后,债人就应当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在债权人名下,发生了所有权的实际转移;而流质抵押只是合同约定在债人不履行债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并没有实际发生所有权转移。

  2虽然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过户在债权人的名下,但在债人的履行期限到之前,债权人无权将该标的物进行处分。而抵押成立后,抵押人却可以在债履行之前对抵押的标的物有部分的处分权,如可以将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再次抵押,还可以将标的物如房屋进行出租等。

  3动不动及其它财权利均可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而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和不动;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和权利;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因此,能够担当让与担保的标的物的范围比设立抵押留置质权的标的物要广泛得多。

  4让与担保的债权人要在债人履行债后将标的物返还给债人,并且与债人办理过户手续,将所有权转移至债人名下,还原到让与担保前标的物原的状态。而抵押物本在抵押设立时就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在债人履行债后,债权人基于抵押享有的消灭,抵押物上的权利负担也随之消失,不存在返还标的物的问题;在质权和留置权,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只是依法律规定合法的占有标的物,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只是在债人履行债后,将标的物的合法占有权返还给债人。

  1根据合同的约定,债人负有现实债或者未债;

  2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债人或者第三人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物或者其他权利转让在债权人名下;

  3在债人履行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将担保物返还给债人或者第三人;反之,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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