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依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又称财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主要调整财关系。
两者区别
1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法律关系的基本区别。
∥不具有直接并不是说不发生物质利益。如名誉权就可能给权利人带一定的物质利益。
2两类关系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主要是财权利,通常可转让。后者主要是人格权或身份权,一般不能转让。如姓名权不能转让。
3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前者主要适用财性质的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财损害,如要求加害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后者主要适用非财性质的责任,以恢复当事人的被侵害的权利,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主体的范围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人身权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人是具体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别
1义人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义人是不特定的;后者义人是特定的。
2是否需要义人协助实现权利方面不同。前者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不需要义人的协助;后者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人的协助。
3义人所承担义的性质不同。前者义人所承担的义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后者表现为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区分的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人及其义,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这是依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对财法律关系进行的分类,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义人是特定的,义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
区分的意义有助于明确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权的不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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