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如果司法机关没有适度的应变能力,法官没有高超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整合能力,司法就会与时代格格不入,法官就可能是一个不受这个时代所欢迎的法官。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审判是一种艺术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统一起的艺术。
为什么要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的学者和法官可能一听到这个话题就很厌烦,觉得强调社会效果,是不是就是要我们不要依法办事?其实,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口号,而是司法的本质和规律的要求。
众所知,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整合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福祉,是法律的终极目标。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和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家的起源都认为,公权力机构法律都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生的。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的。法律和社会这样一种天然的历史的联系,决定了在司法活动,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把司法仅仅看作是一种法律的机械或简单适用,把法官仅仅当作一个适用法律的工匠,是不正确不全面的,至少是肤浅的。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的运用和实施,给社会给人民带自由安全秩序和福利。
在另一方面,法律并非完美无缺,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具有稳定性,而过分的稳定势必陷入僵化,不能完全顺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适用一个标准,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公正就必须考虑每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我们之所以要坚持依法治,是因为法律与其它手段相比,具有更多的比较优势,用同志的话讲就是更靠得住些,而不是因为它完美无缺。一个高明的法官应当通过法律应用过程,通过确定的方式弥补法律的偏失和不足,给法律锦上添花。西方家的陪审员制度,就是要用普通人的观念矫正职业法官的偏颇。说清楚些,就是要用普通人的观念大老粗的观念纠正法官的职业偏向。
现正处在转型过程,正处在向市场经济高度民主法治的家转轨的过程。转型期的社会又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面对这种急剧的变化,如果我们死死地坚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不考虑社会的发展变化需求,显然就会犯刻舟求剑的错误。在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如果司法机关没有适度的应变能力,法官没有高超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整合能力,司法就会与时代格格不入,法官就可能是一个不受这个时代所欢迎的法官。
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命运之所系,前途之所系。但是,切忌把社会效果庸俗化片面化绝对化,切忌完全游离法律精神而改变立法宗旨,切忌一概把具有话语权的主体的意见当成社会效果的代名词。否则,我们就要牺牲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可预见性,就会牺牲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减弱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就会重蹈人治和任性裁判的覆辙。
源人民日报??2006年5月10日